河南渑池公开宣判一起48人涉黑案首犯陈玉
2022/10/8 来源:不详7月5日,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玉顺等4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一案作出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陈玉顺有期徒刑二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刘和保、孟宪军、刘卫森、秦军政、赵少伟等28名被告人十七年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42万至4万2千元不等的罚金;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刘跃宗、陈亚民、刘波、刘夏昌、刘小刚等15名被告人四年至十个月,缓刑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8万至5千元不等的罚金;以聚众斗殴罪、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判处邵群才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千元;以强迫交易罪分别判处李权和张琦琦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5千元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李明成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陈玉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扣押在案的违禁品有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年6月初,陈玉顺“如愿”以下派干部身份回大营村担任党总支书记。同年7月21日,陈玉顺纠集刘和保、阮建茂、毛恩寿(已死亡)等人以村两委会名义组建基建工程管理小组,指定毛恩寿为负责人,非法制定统一收取施工单位“协调费”的所谓“规则”及分配规约,以其为首的犯罪组织初步形成。此后,该犯罪组织操纵、破坏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选举,以村治保会为暴力支撑,长期把持大营村村级组织权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有组织地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发展成为以陈玉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在形成、发展过程中,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经济利益数千万元,所敛钱财使得陈玉顺、刘和保、刘卫森、赵少伟等人大量获利,或向组织成员发放工资、提成、分红,向参与阻工人员支付报酬,为组织成员违法犯罪善后;该组织为确立、维护、扩大组织势力,树立非法权威、把持村级组织、谋取经济利益,长期以来,采取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大营村及周边地区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破坏正常的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先后实施了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余起,在陕县大营村及周边地区形成恶劣影响。
该组织长期横行乡里、称霸一方,干扰破坏行业秩序,非法把持村级组织,大肆侵占集体财产,非法挪用集体资金。通过实施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对大营村周边从事建筑行业的企业和在大营村生活的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和威慑,致使合法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时大多数不敢通过正常途径举报、控告,严重威胁群众及周边企业的安全感;倚仗所积累的非法势力,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强迫交易,严重干扰、破坏公司、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对在大营村及周边区域的工程建设行业形成重大影响;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聚众斗殴等暴力违法犯罪,严重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生活及人身权益;操纵村级组织换届选举,非法把持基层党组织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长达近二十年,违规发展亲信人员入党、安插组织成员进入村两委,帮助组织成员获取政治地位等,损害党和政府形象,严重破坏了大营村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等的规定,被告人陈玉顺所组织、领导的犯罪组织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陈玉顺是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刘和保、刘卫森、秦军政、赵少伟、孟宪军为骨干成员,阮建茂、吕卫东、秦市里、秦占强、苏建军、蔡建刚为积极参加者,刘华林、阮培林、刘从章、吕太保等是一般参加者。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各自在整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当事人的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代表等余人旁听了案件宣判。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史梓敬
作者/来源:中国法院网官方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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