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亿资金去向何处企业家任文生家属要求

2022/8/5 来源:不详

起初是地级市政府和央企签订的合作项目,后却因为政策变化和企业转手委托,演变成为一起股权之争,最终导致企业董事长任文生于年12月26日被三门峡市监委带走,留置六个月后被送至三门峡市看守所至今,一审判决20年。近日,河南中原黄金冶炼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冶炼厂)原董事长任文生的爱人邵培青经过多方了解后向记者讲述了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

两家公司的合作变成四家公司的纠纷

年9月22日,三门峡市人民政府与中国黄金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签署了矿产资源开发战略合作协议书,协议书大致内容是对企业属地化管理提供便利政策,对矿产资源进行合作。时隔不到一年,年8月10日,中原冶炼厂班子成员召开会议研究资源整合工作并报就中金公司进行审核。又过了半年,年2月2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出台了一份豫改()3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年度省重点服务企业名单的通知》文件,其目的为促进全省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培育壮大战略支撑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而中原冶炼厂名列其中,同时也增加了地方政府与之合作的信心。两个月后的年4月29日,中金公司下达委托书,委托中原冶炼厂为主体,代表中金公司参与三门峡境内及周边地区黄金和有色金属资源整合与地质勘查。至此,中原冶炼厂正式参与到中金公司与三门峡市政府的项目运作。年8月1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与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出台。年9月16日,河南省矿产资源整合领导小组下达了豫资源整合办〔〕12号文件《关于三门峡市省定非煤重点矿种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的批复》和《三门峡矿产资源勘察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部署和安排,中金公司被列入三门峡市资源整合主体单位之一。彼时,与当初当地政府和央企的意向合作已经整整过去了两年,年12月14日,中金公司集团一把手签署了关于《中原冶炼厂配置资源考察概况和意见》的请示的批复文件,批复明确要求积极开展工作。

年初,河南省矿产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关于三门峡安阳两市非煤矿产资源整合方案局部调整批复》(豫资源整合办〔〕3号文件),将三门峡市资源整合主体单位中金公司调整为中金公司全资子公司陕县中金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县中金)。据该文件内容显示:关于资源整合,国务院12部委资源整合工作检查验收组莅临我市和灵宝市,督促检查落实各单位资源整合情况,对于没有完成资源整合的单位提出时间节点要求,不能因为个别单位影响整体的资源整合工作。

经过考察,中原冶炼厂认为陕县申家窑金矿是一家集矿山及选矿为一体的周边资源较好的企业,而陕县申家窑金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家窑金矿)提出合作的前提条件是先预付万元资金,但按照当时中原冶炼厂对其他企业支付预付款的惯例,最多只能支付万元。那么如何突破这个瓶颈呢?中原冶炼厂当时考虑到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为了响应集团公司的号召,另一方面确实遇到的是不错的一家资源型企业。年1月,为了寻求合作,作为一把手的任文生冒着风险,动用朋友关系借款万元才满足了对方的要求。此举标志着两家的业务合作正式开启,也为将来两家公司的战略合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而中原冶炼厂支付的万元,是由公司党委书记和申家窑金矿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后,向陕县中金支付的万元,有公司财务主管副总及其他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签字。半年后的7月,两家公司正式签署合作协议,陕县中金持51%的股份,陕县申家窑金矿占49%股份。按照股权比例,陕县中金应需向新公司再注入资金,于是陕县中金将原万的原料预付款一并计入到了股权投资款内。

到了年,申家窑金矿法人代表迫于外部经济压力,想卖掉自己49%的股份。根据双方合作协议约定,应优先考虑转让给陕县中金。年8月13日,中金公司下发文件《关于陕县申家窑金矿股权转让的函》,文件对股权转让作出了明确指示。10月27日,陕县中金将此事告知中金公司相关部门领导。

为了做好尽调工作,中金公司分别于年和年两度派人深入申家窑金矿调查,特别是年4月,中金公司派出二三十人组织的技术人员,深入井下采取试样化验,对申家窑金矿的财务账目管理情况调查。

年11月2日,中金公司出具了《关于陕县申家窑金矿有限责任公司和陕县中金矿业投资有限公司项目的回函》(中金资源函〔〕17号),认为陕县中金项目拥有的核心资产申家窑金矿(51%股权)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及并购风险,同时其在资金管理、企业控制、投资管理及资产评估、资源前景等方面存在风险隐患,因此放弃对陕县中金项目的后续推进工作。

年12月21日,陕县中金的《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上,会议记录了按集团公司要求回收股权,终止合作。此时,中原冶炼厂及陕县中金领导不得不忍痛割爱终止与申家窑金矿的合作并退出所有股权。

三门峡中院判定国企老总有期徒刑20年

在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于年8月24日出具的三检三部刑诉[]1号起诉书上,记者看到这样的内容:认定被告人任文生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经,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6月16日作出判决,判决主要内容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具体内容可在相关网站查阅()豫12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

一审判决后,其代理律师刘德法也为当事人鸣不平,认为一审是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错误认知下做出的判决,提醒家属必须上诉到河南省高院,并说该案一定能够引起省高院的高度重视,同时当事人任文生对一审判决内容及罪名也表示不服,目前已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专家指出三项指控均不构成犯罪

针对法院判决任文生重刑一事,多位权威级的法学教授专门做了专家论证,从法理上为任文生鸣不平。记者日前拿到了来自国家法官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的资深刑法学家于年1月22日出具的《任文生被控挪用公款、贪污、受贿案专家法律意见书》。

专家通过仔细论证认为,任文生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其一,陕县中金与申家窑金矿签订协议支付款项,不是任文生个人决定,而是中原冶炼厂和陕县中金的集体决定;其二,转款是中原冶炼厂和陕县中金的单位行为,由陕县中金法定代表人刘伟知情并同意,财务负责人王琪签字并安排张晓蕾经办,并非如一审判决书认定的是任文生指使张晓蕾转款;其三,是陕县中金和申家窑金矿公司两个单位之间依据协议进行的业务转款,陕县中金是转给申家窑金矿这个单位的,不是转给赵斌个人的款项;其四,赵斌代表申家窑金矿签订的合同,提供的申家窑金矿的账户,用此账户接受款项视为申家窑金矿接收款项,至于该账户被谁实际控制是另外一回事。钱到申家窑金矿账上后,赵斌如何使用不是认定任文生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要素。

综合全案证据来看,中原冶炼厂向陕县中金转款万元的行为,属于集体决策、集体实施的单位行为,其目的是为了落实省国土资源厅在陕县境内矿产资源整合工作,为单位谋利,并非任文生私自决定、为个人牟利的行为。

根据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之规定,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即使该万元从陕县中金支付至申家窑金矿是任文生个人决定的,属于单位对单位的类型,需要控方证明具备“谋取个人利益”的要件,如果不具备,则不符合“归个人使用”的条件,不成立挪用公款罪。

专家论证后认为,任文生的行为也不构成贪污罪。一是收购以及转让陕县中金在申家窑金矿的51%的股份均是陕县中金公司正常的经营行为,是单位集体研究决定的,属于单位行为,而不是任文生的个人行为。一审判决书认定任文生个人决定收购和出售陕县中金所有的申家窑金矿51%的股份,属于严重的事实认定错误。二是任文生并无和赵斌共同贪污陕县中金的股份出让款的客观行为。陕县中金购买和转让申家窑金矿51%股份的行为是合法的公司经营行为,陕县中金经过了集体讨论决策,班子成员均参加了讨论,并非任文生的个人行为,购买和转让的股份款都从公司账户中支出和收取,任文生没有贪污侵占陕县中金股份转让款。

陕县中金51%股份在转让给赵斌后,赵斌再转让给灵宝金源所得款项,不能视为是陕县中金的款项。赵斌在再次转让股份之前,对于陕县中金只负有债权,即赵斌除了把合同约定的股份转让款支付给陕县中金之外,其余款项无论盈亏都由赵斌自行承担。再次高价卖出股份的,高出其购买价的部分自己所有,低于购买价的自己承担,与陕县中金并无关系,与陕县中金是否系国有中原冶炼的子公司的属性亦无关。

根据《刑法》第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构成贪污罪之规定,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任文生亦没有占有这项价款。因此任文生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专家论证后认为,任文生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存疑。(1)关于借用赵斌.万元用于购房的行为,第一,任文生所述借款理由合理正当,即为其子购房,这是已经为客观证据证实了的事实;第二,任文生借赵斌的钱款确实用于其子购房,钱款去向与借款事由一致;第三,任文生让赵斌垫付房款和车位款是同一性质,即都是借款。不能因为车位款还了就是借款,房款借用的时间长,就不是借款;第四,赵斌出借给任文生款项,内心想的是任文生可能帮助过他(如自筹资金万帮他解决资金困难),可能抱着不急于要或者不要出借款项的想法,但这点任文生并不知道,二人也并没有行贿、受贿的沟通与合意。最后,任文生借赵斌款项时,赵斌对任文生也并无具体的请托事项,赵斌所谓的为感谢任文生帮其解决资金困难,只是其个人的想法,再者任文生帮赵斌解决万元资金是投资款,而且说好要占申家窑金矿15%的股份,赵斌没必要额外感谢。纵然赵斌有感谢的想法,任文生在帮助其解决资金困难时,也没有要赵斌日后感谢的任何意思表示。

根据《刑法》第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之规定,构成受贿罪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但是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二人存在行贿、受贿的故意或者预谋,也不能证明任文生与赵斌存在约定或者实际为赵斌谋取了利益。

关于借用姚百文万元和借用谌德全万元用于投资的行为,从全案证据来看,借款的理由与用途相一致,都是用于投资青海矿山,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二人之间存在约定或者具体的请托事项。

综上,关于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上述三项借款行为,现有证据都不能排他的证明构成受贿,都存在属于正常民间借贷的可能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条第(三)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之规定,应认定所涉三项借款行为不构成受贿。

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并结合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参与论证的专家一致认为应宣告任文生无罪。这一无罪的客观公正的论证结果,律师及时地递交到河南省高院。省高院于年2月底以省检不同意开庭审理为由作出了书面审理的决定。当事人家属质疑,为何连最起码程序上的公平都难以做到?谁来保证书面审理的公正性?

家属质疑任文生非法占有1.2亿

任文生的爱人邵培青,讲述了丈夫任文生在河南省三门峡市遭遇到不公平的法律裁判的事实。家属说,任文生在河南省三门峡市中原冶炼厂任董事长期间一直是敬业爱岗、认真严谨、严以律己、平善待人,一心一意搞科技研发创新,从不违反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给国家和地方作出过突出贡献,荣获过河南省劳模等50多项荣誉。

家属介绍说,河南中原黄金冶炼厂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控股上市公司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和骨干企业,是国内知名的金铜冶炼、黄金精炼加工企业,是河南省和三门峡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企业。

中原冶炼厂自始至终都是在严格执行省、市政府和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文件,一开始就组织派人对三门峡境内及周边矿产资源的考察,并对申家窑金矿总经理杨东升介绍的公司法人代表赵斌与“陕县中金”接触后,派人进行现场调查及综合评定,认为申家窑金矿属于三门峡境内资源优势企业,不仅有矿产资源,而且还具备完善的选矿能力,其产品金精粉正是中原冶炼厂所需要的原料。

家属期待通过二审开庭还丈夫清白:“我爱人任文生的案件完全是由三门峡监委部分人别有用心地操纵制造的一起冤案。一审判决后我方律师刘德法说这样的判决完全不让人说理,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况下,尤其是挪用公款和共同贪污以及受贿罪的认定都是严重和事实不符,例如一审判决书中说共同贪污1.2亿,但对1.2亿的资金去向没有具体说明,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我们在判决下来后第一时间上诉到河南省高院,希望在二审期间能够公开审理此案,以便查明事实真相。”

可是让人费解的是,就这么一个开庭请求,无论我们怎样申请都得不到通过,我们的律师反反复复多次口头、电话以及书面请求都不行。因为疫情我们可以理解,所以我们又申请了视频开庭,依旧未能得到通过。

家属恳请高院院长能本着公平正义的原则能检查、监督指导好本案件,促使二审的案件能达到公平、公正的司法裁判,杜绝出现枉法裁判。(武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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