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秦人早期丧葬制度墓扩布局特点
2022/8/30 来源:不详“决定古代墓地形态的因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人们的血缘关系或亲属关系的形态;一是土地所有制或财产关系的形态。此外,风俗习惯或信仰方面的因素,在表现形式上当然要起极大的作用”。前种因素在秦汉之前作用更显着,秦人的墓地布局显示了这一点。据《周礼》记载,我国商周时期的墓地布局实行公墓和邦墓的族墓制度,这种制度经历了一个长期发展过程。
安阳殷墟商代墓地的选择都经过一定的规定,王陵区形成了单独的区域,其余的墓葬多分布在殷墟西区(孝民屯南、白家坟西、梅园庄北、北辛庄东)、大司空村和小屯附近,以及殷墟南部的刘家庄和戚家庄,其中孝民屯南地和白家坟两地,是殷代的平民墓地,可明显划分为5个墓区,每个墓区的墓葬在埋葬习俗、随葬陶器组合以及铜器铭文等方面,都有一定的差别。
一个墓区就是一个族的墓地,而每个族的墓地同样也是按等级类聚的。墓葬的分布更具等级特点,强调特权和等级,是商代墓葬布局中的一个重要特点。西周和东周时期,人民仍未脱离氏族血缘的纽带,聚族而居,聚族而葬,正是血关系的表现,它是两周社会一般的社会形势和埋葬形式。各族都有自己的特定的墓地,即“皆有私地域”,每个家族在族坟墓内大概也有特定的墓区,这就是一处大墓地的墓葬,往往分成比较集中的若干群墓葬的原因。
秦墓地中的布局正是按照聚族而葬的思想来安排的。根据经过考古钻探、发掘的秦人墓地来看,墓地的布局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整个墓地的墓葬成排分布,多座墓葬有规律的基本分布在一条直线上。二是以一座规模较大的墓为中心,在其周围主要是北面有规律分布。两种墓地布局形式以第一种最常见,并且沿用时间很长,从西周时期到战国晚期秦代的墓地中都存在。
早期墓葬以经过钻探与发掘、布局相对比较清楚的西山遗址为例,发掘钻探出的墓葬都是分区埋葬的,墓地位于城内东北角,在刘沟河南岸的坡地上分区埋葬,坡顶处以规模较大、东西成排,有的附有车马坑、一般有殉人、腰坑、较多随葬品、墓主头西足东的仰身直肢葬的墓葬为主;后者在西周时期为南北向的屈肢葬、随葬品较少,分布较分散;在东周时期为东西成排的头西足东的屈肢葬墓葬为主。前者墓主为居统治地位的秦族,后者为居于被统治地位,受到周秦民族同化的当地土著的民族。
大堡子山秦公墓地已形成相对独立的陵地,但其北、西北都有中小型墓葬,仍属于聚族而葬的形式。秦公大墓居于墓地的南侧。圆顶山发掘的4座贵族墓葬亦基本是东西一线排列的。时代较后的宝鸡福堡墓葬、西高泉村3座墓葬、茹家庄的7座墓葬、凤翔上郭店礼包务墓地、凤翔八旗屯发掘的40座墓葬、咸阳任家嘴24座春秋墓葬、天水放马滩战国秦汉墓群发掘的14座墓葬、铜川枣庙秦墓、西北林学院2号楼17座战国晚期秦墓、西安茅坡邮电学院战国秦墓5座,少则一座,多则数座,都是成排东西或南北一线排列的。这种葬在一个墓地的情形,和浚县辛村卫国墓地、陕县上村岭掳国墓地相似,山西曲沃晋侯墓地也是如此。
这种墓地布局形式在临撞秦始皇陵园东的上焦村陪葬墓继续沿用。是以一座墓为中心,围绕此墓分布着数量不等的墓葬,每边的墓葬也基本安排分布。凤翔上郭店礼包务墓地中,以1座最大的墓为中心,周围分布着17座墓葬。
在我国秦汉魏晋时期的家族墓地中也存在成排分布的墓地布局形式,关于其具体排列方式,一是父子兄弟一行顺排(东汉一东魏),二是前后左右按长幼辈分排列(流行于两晋川七魏),三是坟院式(魏晋丫唐代,主要在甘、青、新地区),似乎两汉时期仅仅存在一种父子一行排列的形式,其实在族坟墓崩溃到西汉中期以后家族墓的兴盛,至东汉一次性排列形式的固定,期间也经历了许多变化形式。
西周、春秋时代存在“公墓”和“邦墓”两种墓地内墓葬的布局形式,二者分别由家人和墓大夫掌管。从考古发掘情况看,这两种不同等级的墓地确实存在,它们都以血缘关系作为连接纽带,“各以其族”,实行族葬,墓地都经过一定的规定,排列井然有序,尽管分布密集,墓地使用时间漫长,但墓与墓之间很少打破关系。考古发现的这种成排分布的墓地布局现象,可能就是“公墓”和“邦墓”里“家人”,“墓大夫”之类的官员进行专职管理的结果。
《仪礼·士丧礼》记载:“宅,家人营之……盆者许诺,不述命,右还北面,指中封而盆。卦者在左。”郑玄注:“中封,中央壤也。卦也者,识交卦画地者。”这就是说当时州门用占笠来确定墓地,并且先在地上画出墓穴位置才开始挖掘。这样体现着等级的有秩序排列,显然是由家人指定的而并非私择,在这里不同等级的墓主各有定位。不仅像上村岭掳国墓地那样的“公墓”是有专人管理的族墓地,连上马墓地之类的“邦墓”也是如此。
春秋时期这种仍然盛行的族葬制度,反映出当时的田制仍是《史记·王制》上所说那种“田里不粥,墓地不请”的土地国有制,郑玄就此注曰:“皆受于公,民不得私也。粥(黝,卖也。请,求也”。孔疏曰:“田地里邑,既受之于公,民不得粥(弩)卖。家墓之地,公家所给,族葬有常,不得辄请求余处”。土地公有的经济基础使得社会成员生前聚族而居,共同生产,死后也无私人墓地,而只能与族人一起葬入公家所给的族墓地中。
这种成排分布的墓地排列方式,原始文化的墓地内的墓位排列已经出现,如湖南安乡划城岗遗址相当于屈家岭文化早期的中一期的94座墓葬排列规则,是“在一个由两列或更多墓列组成的墓组中,位于西侧的墓列早于其东邻,一列之中位于南侧的墓葬早于其北邻,也就是说,一组之内的墓葬下葬是从该组西南角开始,向北依次埋设,一个墓列的空间安排满了,再安排东邻的第二个墓列”。
仰韶文化半坡遗址的“IV、V区靠西部的墓葬,横排竖行,秩序井然,而基本没有打破或叠压现象,说明当时定穴安葬有比较严格的规则”,“靠北部的墓葬多较早,而葬于I,II,III区的墓葬时间略晚”。元君庙墓地“被分成两组,每组三排,其年代顺序是:同属一排的自北而南排列,不同排的则自东而西排列”。半山文化阳山墓地“规定严格,墓地的分区、分群乃至分组都是从一期墓地开始形成时就规划好的,不同头向的墓群从一期至四期始终聚在一起,各组墓葬一直下葬到四期,在本组的区域内仍留有空地”。
上述仰韶文化墓地自北而南、自东而西的墓穴排列规则,及半山文化阳山墓地一开始就规定好区域的做法,与后来商周文化的墓地制度比较一致,在族墓地盛行的西周时期还在延续。其中以晋侯墓地的布局形式最为典型。晋侯墓地共有八组大墓,分南北两列,根据其墓葬形制、积石、积炭清况,殉葬器物、铭文名号的测定可以看出诸组晋侯墓的先后次序,都明显呈现从北排东端开始到南排西端结束的轨迹。
依照众多学者研究,可以得知晋侯墓地各组大墓的墓位是按照世次先后,先北排,后南排,自东往西依次排列的。从晋侯墓地第二组晋侯墓起,夫妇异穴并葬的位置开始固定为“男左(东)女右(西)”,而墓位的排列走向也是由东而西,这种现象绝不是偶然的巧合,应是周人“尚左”习俗在墓葬制度上的反映。但是这种(依父子先后)回字定墓位的格局显然和礼书所言“以昭穆为左右”的安排大相径庭。
李伯谦先生据此认为“从西周中期到春秋初年,在晋国公墓区内并未实行昭穆制度”。由于目前尚末发现周王墓葬群,刻门无法从考古上证实周王室是否在墓葬中实行昭穆制度。从已经发表的考古报告看,貌、卫、燕等国“公墓”内所反映的诸侯一级的墓地制度,的确难以证实周代诸侯墓葬区存在“昭居左、穆居右、夹处东西”的格局。
这似乎表明,在相当大的范围内,从诸侯到国人,周代各级贵族是否都按照昭穆次第安排墓位并将它作为一种礼制规定是大可怀疑的。但也并不意味着完全否定墓地中存在昭穆规则,因为昭穆制度确实又是周代应用范围非常广泛的一种重要礼仪,从理论上说它应当在丧葬中有所体现和反映,也许我们还没有从复杂的考古现象中发现它的存在而己。
由于周代在许多方面确实实行昭穆制度,周礼《家人》的记载又存在比较高的可信度,因此不少学者都信奉其说,并且试图从考古上加以证实。秦人墓地中的这种安排的排列方式,是按照文献记载的昭穆制还是与晋侯墓地相似的父子兄弟的排列形式,有待于对大量的墓葬材料进行研究,但由于各个墓地发掘的有限和盗扰等方面的因素,这一方面的研究还不是十分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