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2023/9/17 来源:不详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合同约定的到期日自然终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则在工作任务结束后终止;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有在用人单位或是劳动者不符合劳动关系主体时,才涉及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的问题。

因而,本文只讨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后的责任问题,即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何时又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赔偿规则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1.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可能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签订了一次劳动合同,在该劳动合同期满之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权拒绝续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款之规定载明:“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需支付经济补偿。”

据此劳动合同期满自然终止后,只有在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之时,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反之,在下列情况之时,用人单位均需支付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第二种情形之下,劳动者享有拒绝续签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但若劳动者同意接受降低劳动条件后的劳动合同,则应视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新的用工合意,此时劳动者无权再以用人单位降低劳动条件为由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

2.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可能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项第3款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过失行辞退)和第40条第1项(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工作)、第2项规定(不胜任工作)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也即,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再次提出或同意续订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即有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

但是,实践中的争议在于当第二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其法律责任究竟是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N)还是赔偿金(2N)?下文将予以详述。

(1)支付经济补偿(N)的情形

此种观点认为续签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意的结果,只有在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双方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缺乏“续订劳动合同”共同意思表示,即使劳动者提出要求,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续订劳动合同”的规定,双方劳动合同应到期终止。

据此,用人单位享有劳动合同终止权,用人单位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支付赔偿金的责任,只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即可。

但目前持此观点的只有少数地区的人民法院,如上海、陕西等。典型案例列举如下:

名称:丁某与上海永隆商业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号: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沪民初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续订劳动合同协商一致,如双方未就劳动合同是否续签达成合意,则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从谈起。被告在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向原告发送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表明被告未与原告就续签劳动合同达成合意,被告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终止。

名称:陕西省宁陕县物资总公司、党某劳动争议案

案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民申号

裁判要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第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就续签劳动合同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年2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解除(终止)合同证明书》载明,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因被申请人单位不再与申请人续签而终止,原审法院认定双方无法就续签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而终止劳动关系,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情形,未支持申请人请求经济赔偿金的请求,判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亦无不当。

名称:李某、大连鹏泰某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号: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辽02民终号劳动争议纠纷案

裁判要旨:《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的第3项与第1项相比,多出“续订劳动合同的”这个前提条件,根据法条前后文意思应将第三项理解为:“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只有在双方均同意再次续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且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案之中明确表明:实践之中对于用人单位是否有权拒绝与连续订立两次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续签劳动存在较大分歧,在立法机关未作出新的规定或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新的司法解释之前,实务中各地仍延续当地通常做法作出认定。而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类案的裁判尺度即“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终止权,对是否续订劳动合同有选择权”,所以不予支持劳动者主张赔偿金的要求。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虽然上述地区的人民法院持有无需支付赔偿金的观点,但考虑到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部分案例只有参考作用,我们也不排除,上述地区的部分法院有做出支付赔偿金的判决的可能性。

(2)支付赔偿金(2N)的情形

此种观点认为,如果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过失行辞退)和第40条第1项(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工作)、第2项规定(不胜任工作)的情形,当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没有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因而,一旦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持该观点的地区有广东、浙江、河南、福建、天津等。

前述情形假定劳动者已经明确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然拒绝与之订立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则需支付赔偿金。

而部分地区的司法实践则更近一步,在劳动者尚未与用人单位协商是否续订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直接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需要支付赔偿金。

部分地区观点参见如下:

北京:《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京高法发[]号)

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是否支持?

在劳动者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情形时,用人单位在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直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应认定为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应予支持。

江苏:《江苏省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18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实践中还有部分地区人民法院也持同样观点,典型案例如下:

名称:重庆市石桥铺某殡仪馆与华某劳动争议案

案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渝01民终号

裁判要旨:本案中,华某在年1月1日和年1月1日连续二次与石桥铺殡仪馆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石桥铺殡仪馆作为用人单位,不仅未告知华某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反而向华某发出了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书》,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名称:华某、武汉中百某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号: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鄂01民终号

裁判要旨:华某于年8月20日入职中百物流公司,双方先后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分别为年起至年止、年8月20日起至年8月19日止)。现双方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百物流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华某存在该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故应与华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百物流公司以双方劳动合同于年8月19日到期为由,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系违法终止劳动关系。

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

劳动合同的赔偿规则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明确规定了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一定条件下需支付经济补偿。但该条只规定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可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却并未说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不过《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2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因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完成任务而终止,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典型案例如下:

名称:保定市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吴某付劳动争议

案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京01民终号

裁判要旨:本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因木工工程完工而到期终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顺天公司应当向吴某付支付经济补偿。一审判决所判经济补偿金额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名称:广州市金禧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杨某劳动争议案

案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粤01民终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杨某与金禧公司签署《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自年2月1日起至社保卡项目工作任务完成时既行终止或以项目客户发出终止服务为准,故该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是适用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杨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主张金禧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实务建议

如前所述,尽管《劳动合同法》仅有第四十六条明确说明,劳动合同到期且不续签时用人单位可能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其他法律法规均未提及支付赔偿金的可能。但前文通过对实务的分析,我们发现尽管未有法律明确规定,但多地的司法实践还是表明用人单位在不续订劳动劳动时,有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可能性,且众所周知,赔偿金属于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惩罚性赔偿,其标准是经济补偿的二倍。

因此,为了规范企业用工管理,更为了避免企业不必要的成本支出,我们建议:

1.在劳动合同到期30日前,企业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劳动者,并询问劳动者是否愿意续签劳动合同,并保留好相关通知证据,若劳动者不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即可免除相应法律责任;

2.及时告知劳动者享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如有),必要时以高于或等于现劳动合同条件的新条件向劳动者发出续签劳动合同的要约,继续履行劳动关系,避免人员流动及可能支付的赔偿金;

3.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适当提高劳动合同的期限,如可采用3年期限劳动合同,根本上减少签订劳动合同的频率和次数,避免过早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若企业执意不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也执意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在律师参与下与劳动者协商,努力达成“终止劳动关系协议”并将终止劳动关系的补偿确定为经济补偿金,如此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避免企业支付赔偿金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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